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7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76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七十七条
第78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七 十 七 条  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20”,用以告示行人禁止通行。设于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点。
      禁20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1]


第七十七条 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24”,用以告示行人禁止通行。设于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点。
       禁24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禁20递改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