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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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6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七條
第78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七 十 七 條  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0」,用以吿示行人禁止通行。設於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點。
      禁20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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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4」,用以告示行人禁止通行。設於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點。
       禁24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禁20遞改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