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十 七 條 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0」,用以吿示行人禁止通行。設於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點。 禁20
[1]
第七十七條 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4」,用以告示行人禁止通行。設於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點。 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