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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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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条至第84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八十四之一条
第85条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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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四条之一  行车安全距离限制标志“限4-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在正常情形下与前方车辆间应保持之最短行车安全距离。设于限保持行车安全距离路段将近之处,并得配合于限制路段适当地点标绘公路行车安全距离辨识标线。


         限4-1
         
         本标志图案为假定数字,其限制之行车安全距离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