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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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八十七条之一
第87-2条 

2003年9月24日增订发布[编辑]


第八十七条之一  观光游乐地区指示标志,用以指示通往观光游乐地区之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
         本标志除于牌面上加注英文外,并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观光主管机关会商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
         本标志申请设置之审核要点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标志必要时得附设于其他指示标志适当位置。其参考图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七条之一  观光游乐地区标志,用以指示通往观光游乐地区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点。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指 0”设于交岔路口前,用以指示通往观光游乐 地区之方向;“指 0.1”设于“指 0”上游,用以预告行车方向;“指 0.2”设于交岔路口后或路段中,用以确认行车方向及距离;“指 0.3”设于将抵达该观光游乐地区适当处,用以指示所在地点。
         本标志除于牌面上加注英文外,并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观光主管机关会商该管公路或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定。
         本标志申请设置之审核要点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标志必要时得附设于其他指示标志适当位置。
         本标志图例如下:

         指 0
         

         指 0.1
         
         指 0.2
         
         指 0.3
         [1]

  1. 原文英译Lungluan Lake。勘误表英译Longluan L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