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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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八十七條
第87-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八 十 七 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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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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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省(市)界標誌「指5」、縣(市)界標誌「指6」、地名標誌「指21」爲展現地方特色,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七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3]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維基教科書註釋[编辑]

  1. 加入盾形。
  2. 開放地名標誌設計特定圖案。
  3. File:ROC2007-09-17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正條文.pdf漏印此段文字。刪除第二項,改由第95條規定地方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