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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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4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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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之一 觀光遊樂地區指示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爲棕底白字白色邊線。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其參考圖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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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七條之一 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點。
本標誌爲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指 0」設於交岔路口前,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
地區之方向;「指 0.1」設於「指 0」上游,用以預告行車方向;「指 0.2」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用以確認行車方向及距離;「指 0.3」設於將抵達該觀光遊樂地區適當處,用以指示所在地點。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本標誌圖例如下:
指 0
指 0.1
指 0.2
指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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