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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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7条至第128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130条至第13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公务员对于租税或其他入款,明知不应征收而征收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罚金。
    公务员对于职务上发给之款项、物品,明知应发给而抑留不发或克扣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公务员对于租税或其他入款,明知不应征收而征收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一万元以下罚金。
    公务员对于职务上发给之款项、物品,明知应发给而抑留不发或克扣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第一项后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项末句“亦同”修正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