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29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127條至第12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130條至第13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佈

[編輯]
條文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後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