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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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编辑]
- 条文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 理由 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等罪须告诉乃论,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长加害人逍遥法外,坐实本罪之泛滥,且强化被害人引以为耻之观念。为破除此种不合时代潮流的父权社会思想,将强制性交等罪改为非告诉乃论,故本条修正为只有第二百三十条需告诉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