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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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5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237条至第239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理由  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等罪须告诉乃论,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长加害人逍遥法外,坐实本罪之泛滥,且强化被害人引以为耻之观念。为破除此种不合时代潮流的父权社会思想,将强制性交等罪改为非告诉乃论,故本条修正为只有第二百三十条需告诉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