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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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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6條至第23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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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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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021年5月31日刪除6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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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