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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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理由 一、原条文之罚金刑已不符时宜,应予提高,爰原条文第一项酌予修正提高罚金刑额度,以求衡平。
- 二、原条文第二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