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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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第343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編輯]

條文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