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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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 二、第一项后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项末句“亦同”修正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