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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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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5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
第347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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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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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後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