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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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第74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拘役或罚金加减者,仅加减其最高度。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拘役加减者,仅加减其最高度。
理由  罚金既将最低金额修正为一百元(修正条文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自应与有期徒刑相同,许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减之,并已并入修正条文第六十七条,故在本条内将“或罚金”字样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