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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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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第74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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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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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理由  罰金既將最低金額修正為一百元(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應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故在本條內將「或罰金」字樣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