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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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九十一条
第91-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犯第二百八十五条之罪者,得令入相当处所,强制治疗。
    前项处分,于刑之执行前为之,其期间至治愈时为止。

2019年5月10日删除5月29日公布[编辑]

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