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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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九十一條
第91-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2019年5月10日刪除5月29日公佈[編輯]

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