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姓名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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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至第13条 姓名条例
第十四条
 

2001年全文修正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一、条次变更,本条为原条文第十条移列。
     二、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03年修正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本次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条规定,以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