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姓名條例/第14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2條至第13條 姓名條例
第十四條
 

2001年全文修正公布[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03年修正公布[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