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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2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0条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第22条 

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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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揭载于报纸杂志之事项,得注明不许转载,其未经注明不许转载者,转载人须注明其原载之报纸或杂志。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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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视为公共物,但不问何人不得将其改窜割裂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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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音乐著作权人及利用音乐著作之人为保障并调和其权益,得依法共同成立法人团体,受主管机关监督与辅导,办理音乐著作之录制使用及使用报酬之收取与分配等有关事项。其监督与辅导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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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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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