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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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揭載於報紙雜誌之事項,得註明不許轉載,其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轉載人須註明其原載之報紙或雜誌。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音樂著作權人及利用音樂著作之人為保障並調和其權益,得依法共同成立法人團體,受主管機關監督與輔導,辦理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與分配等有關事項。其監督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