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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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1条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七条
第28条 

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未发行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作权,不得因债务之执行而受强制处分,但已经本人允诺者,不在此限。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物由数人合作者,其著作权受侵害时,得不俟余人之同意,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所受之损害。

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权之侵害经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时,除依本法处罚外,被害人所受之损失,应由侵害人赔偿。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行。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人专有对其未发行之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公开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权利。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人专有公开展示其未发行之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