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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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1條 著作權法
第二十七條
第28條 

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編輯]

條文  未發行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不得因債務之執行而受強制處分,但已經本人允諾者,不在此限。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物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受侵害時,得不俟餘人之同意,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權之侵害經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除依本法處罰外,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應由侵害人賠償。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不得冒用他人名義發行。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