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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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8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之一
第49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教育机构或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得重制下列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学位授予法撰写之硕士、博士论文,著作人已取得学位者。
    二、刊载于期刊中之学术论文。
    三、已公开发表之研讨会论文集或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