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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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8條 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之一
第49條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