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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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0条 著作权法
第六十一条
第62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电台或电视电台公开播送。但经注明不许转载或公开播送者,不在此限。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但经注明不许转载或公开播送者,不在此限。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编辑]

条文  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或网络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于网络上公开传输。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