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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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0條 著作權法
第六十一條
第62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編輯]

條文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