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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7条 著作权法
第七条之一
第8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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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表演人对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表演之保护,对原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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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表演人对既有著作或民俗创作之表演,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表演之保护,对原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
理由  第一项酌作修正。按WPPT第二条第(a)款关于表演人权利之保护,包括“民俗创作”之表演,爰参考配合增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