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最近修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載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2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佈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1條
1 種語言
English
編輯連結
頁面
討論
港澳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靜態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數據項目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7條
◄
著作權法
第七條之一
►
第8條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佈)#第二章 著作
條文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佈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二章 著作
條文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理由
第一項酌作修正。按
WPPT
第二條第(a)款關於表演人權利之保護,包括「民俗創作」之表演,爰參考配合增訂之。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