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5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74条 著作权法
第七十五条
第76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著作财产权之让与、专属授权或处分之限制。
    二、以著作财产权为标的物之质权之设定、让与、变更、消灭或处分之限制。但因混同、著作财产权或担保债权之消灭而质权消灭者,不在此限。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