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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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8条 著作权法
第八十八条之一
第89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第八十四条前条第一项请求时,对于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