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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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8條 著作權法
第八十八條之一
第89條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依第八十四條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