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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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7条 著作权法
第九十条之八
第90-9条 

2009年4月21日增订5月13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有下列情形者,搜寻服务提供者对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制版权之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一、对所搜寻或连结之资讯涉有侵权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权行为获有财产上利益。
    三、经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权行为后,立即移除或使他人无法进入该涉有侵权之内容或相关资讯。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本条系参考美国DMCA第五百十二条d项"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之立法例,规定搜寻服务提供者对其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制版权之行为,不负赔偿责任应具备之要件。
    三、各款订定理由如修正条文第九十条之七说明三、四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