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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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7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條之八
第90-9條 

2009年4月21日增訂5月13日公布[編輯]

條文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考美國DMCA第五百十二條d項"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之立法例,規定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應具備之要件。
    三、各款訂定理由如修正條文第九十條之七說明三、四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