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5条
外观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4条 | ◄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五十五条 |
► | 第56条 |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取缔,因而引起伤害者。
- 三、撞伤正执行指挥勤务中之交通警察者。
-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于伤亡者。
- 依前项第一款吊销其驾驶执照者,不得重新考领;依第二款至第四款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重新考领。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 二、在交岔路口十米内、消防车出入口或公共汽车招呼站等处五米内临时停车者。
-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米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米内临时停车者。
-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1996年12月31日修正1997年1月22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97年3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铁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米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米内临时停车者。
-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 理由 一、第一款增列“铁路平交道”。
- 二、罚锾改以新台币为货币单位。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1年6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米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米内临时停车者。
-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者。
-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 理由 原条文第一条铁路平交道临时停车部分删除,因与第五十四条第三款重复。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6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米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米内临时停车。
-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 理由 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删除。
2011年5月3日修正5月18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11年8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米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米内临时停车。
-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 接送行动不便之人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之限制。
- 理由 第一项未修正,增列第二项条文:“接送行动不便之人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之限制。”
2020年5月22日修正6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20年12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米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米内临时停车。
-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 接送未满七岁之儿童、行动不便之人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之限制。
- 理由 对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限制,于行为对象上,再增列受接送上、下车之未满七岁儿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