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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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五十五条
第56条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1968年5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取缔,因而引起伤害者。
    三、撞伤正执行指挥勤务中之交通警察者。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于伤亡者。
    依前项第一款吊销其驾驶执照者,不得重新考领;依第二款至第四款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重新考领。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二、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内、消防车出入口或公共汽车招呼站等处五公尺内临时停车者。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者。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1996年12月31日修正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1997年3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铁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者。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理由  一、第一款增列“铁路平交道”。
    二、罚锾改以新台币为货币单位。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者。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者。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理由  原条文第一条铁路平交道临时停车部分删除,因与第五十四条第三款重复。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理由  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删除。

2011年5月3日修正5月18日公布[编辑]

2011年8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接送行动不便之人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之限制。
理由  第一项未修正,增列第二项条文:“接送行动不便之人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之限制。”

2020年5月22日修正6月10日公布[编辑]

2020年12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接送未满七岁之儿童、行动不便之人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之限制。
理由  对临时停车不受三分钟限制,于行为对象上,再增列受接送上、下车之未满七岁儿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