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陆海空军刑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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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至第26条 陆海空军刑法
第二十七条
第28条至第44条 
绝对死刑改成相对死刑。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编辑]

2001年10月2日施行

条文  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

2006年12月22日修正2007年1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一、修正第一项,于句末增列“或无期徒刑”五字。
    二、此项规定会列为严重犯行,系因危害军事利益,然因本项犯罪仅限于战时才会触犯,实际适用机会不多,又非侵害生命权之犯罪,故不宜以唯一死刑处罚之。
    三、唯一死刑之罪并无任何挽回之机会,而本项犯罪亦非侵害生命权之犯罪,故不宜单独处以唯一死刑,而宜增加无期徒刑,使法官于审判之际有选择科处刑罚之裁量权。
    四、为符合现代刑法思潮,由唯一死刑之罪修正为相对死刑,使法官审判得依犯罪情节之不同,于客观上能有合理之差距,以彰显我国尊重人权之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