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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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至第26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二十七條
第28條至第44條 
絕對死刑改成相對死刑。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编辑]

2001年10月2日施行

條文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06年12月22日修正2007年1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於句末增列「或無期徒刑」五字。
    二、此項規定會列為嚴重犯行,係因危害軍事利益,然因本項犯罪僅限於戰時才會觸犯,實際適用機會不多,又非侵害生命權之犯罪,故不宜以唯一死刑處罰之。
    三、唯一死刑之罪並無任何挽回之機會,而本項犯罪亦非侵害生命權之犯罪,故不宜單獨處以唯一死刑,而宜增加無期徒刑,使法官於審判之際有選擇科處刑罰之裁量權。
    四、為符合現代刑法思潮,由唯一死刑之罪修正為相對死刑,使法官審判得依犯罪情節之不同,於客觀上能有合理之差距,以彰顯我國尊重人權之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