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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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中的相關條目: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
[編輯]2001年10月2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06年12月22日修正2007年1月10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於句末增列「或無期徒刑」五字。
- 二、此項規定會列為嚴重犯行,係因危害軍事利益,然因本項犯罪僅限於戰時才會觸犯,實際適用機會不多,又非侵害生命權之犯罪,故不宜以唯一死刑處罰之。
- 三、唯一死刑之罪並無任何挽回之機會,而本項犯罪亦非侵害生命權之犯罪,故不宜單獨處以唯一死刑,而宜增加無期徒刑,使法官於審判之際有選擇科處刑罰之裁量權。
- 四、為符合現代刑法思潮,由唯一死刑之罪修正為相對死刑,使法官審判得依犯罪情節之不同,於客觀上能有合理之差距,以彰顯我國尊重人權之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