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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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四十三条
第44条至第46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四 十 三 条  当心残障者标志“警36”,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残障者。设于复健医院、残障学校等残障者经常通行处所将近之处。
       警36
          (单位:公分)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当心身心障碍者标志“警36”,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身心障碍者。设于复健医院、身心障碍学校等身心障碍者经常通行处所将近之处。


       警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