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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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四十三條
第44條至第46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編輯]


第 四 十 三 條  當心殘障者標誌「警36」,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殘障者。設於復健醫院、殘障學校等殘障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
       警36
          (單位:公分)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佈[編輯]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三條  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36」,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障礙者。設於復健醫院、身心障礙學校等身心障礙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


       警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