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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5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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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五十五条之二
第56条至第58条 

2017年6月14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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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之一  测速取缔标志“警52”,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路段常有测速取缔执法,促使行车速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本标志设于测速取缔执法路段前,一般道路应于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间,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间。
         警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