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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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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五條之二
第56條至第58條 

2017年6月14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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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條之一  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本標誌設於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前,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警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