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9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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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192条 

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对他人公开陈列、贩卖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渗入、添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已渗入、添加或涂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杂于公开陈列、贩卖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项之罪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一、本条系新增。近来发生不法歹徒仿日本千面人于市面流通食品内下毒以勒索厂商巨款案件,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及危害消费大众生命安全,亟应加以遏止。对于此种不法行为,虽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恐吓取财罪可资适用,惟刑度过轻,难以发挥遏止作用,爰增列处罚专条。
    二、又,仿日本千面人于食品下毒案件,极易造成死伤等严重后果,故增订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之结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处罚规定,以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