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9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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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第192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近來發生不法歹徒仿日本千面人於市面流通食品內下毒以勒索廠商鉅款案件,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對於此種不法行為,雖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可資適用,惟刑度過輕,難以發揮遏止作用,爰增列處罰專條。
    二、又,仿日本千面人於食品下毒案件,極易造成死傷等嚴重後果,故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