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03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02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
第204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船票、火车、电车票或其他往来客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船票、火车、电车票或其他往来客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末句“亦同”修正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