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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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2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
第204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條文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