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7-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27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一
第228条 

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理由  对年龄相若之年轻男女,因相恋自愿发生性行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条之刑罚论处,未免过苛,故一律减轻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