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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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第228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佈[編輯]

條文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